2020年4月,A女士在患眼部疾病想要就医,恰好看到当时上某眼科医院的广告,便选择到该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治愈出。到了当年10月,A女士接到了保险公司催收保费的电话,才想起来,自己在去年投保了一份保险,里面附加有住院医疗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在办理理赔手续时,A女士被告知因其就诊的医院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定点医院,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A女士多次大为恼火,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就诊的医院不属于理赔定点医院范围,是无心之过,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投诉,要求正常赔付。那么,A女士诉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A女士投保的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需到“二级及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方可纳入赔付范围,且保险公司为了让被保险人更清晰的了解理赔定点医院范围,还在合同中对A女士投保所在地全省的定点医院以“特别约定书”的方式进行了明确。A女士就诊的医院,是一家民营的专科医院,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理赔医院范围。加之A女士在住院后没有及时报案,导致其无法在就诊当初得到保险公司的正确指导,其在理赔定点医院发生的额医疗费用,不属于包厢是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小贴士】:
保险合同是确保保险双方各项权利义务的根本,鉴于当前医疗机构资质及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等的多样性和差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对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做出详细的约定。投、被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一定要认真月度保险合同条款,了解理赔相关约定,切不可想当然。另外,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事故,被保险人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确的指导,防支在理赔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提示】
保险理赔时一项严谨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但是,很多客户对于保险的功能和认知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的商品,这个属性就决定了保险领域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从保险的专业角度去看待和解决。保险合同当中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如何处理,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执行什么样的规范,都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列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了解相关内容,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文/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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