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李某不具有阻止被害人自行跳车的可能性。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其与邓某之间形成了承运关系,其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片面强调司机对乘客的义务,而忽视了乘客亦负有支付车资的义务。
李某选择不停车的原因,是因为邓某不支付车资,并在报警未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邓某通过拍打车窗要求停车未果的情况下,其打开车门自行下车,被同行的朋友予以制止,与此同时李某亦反锁了车门。
从常理来看,在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下,邓某再次跳车的可能性小。当邓某选择从车窗跳车时,同坐车后排的陈某未发觉,却要求李某在安全驾驶的同时,时刻留心邓某的行为并保障其安全,这种要求未免太过苛责。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某难以发现邓某从车窗跳车行径而予以制止,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符合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为了合理明确刑法处罚范围,对于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的行为,应适当结合一般人的生活和社会常理作出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亦没有对身体造成侵害的现实风险,甚至与被害人的身体都没有直接接触,被告人有选择是否跳车的自由,对仅具有关联性的行为定罪处理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压缩社会公众的自由空间,无罪处理更能获得社会认同。(记者章程)
原标题:乘客酒后跳车受重伤司机被控犯罪 法院: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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