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行拘后,固始县教育体育局又给予其政务处分。2019年10月17日,固始县教育体育局发布固教体字[2019]226号文件:张贵刚,分水亭镇中心校教师,从2012年9月到分水亭镇中心学校上班以来,作风散漫,经常不在岗,不认真执行签到制度;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
张贵刚不服政务处分,向固始县教育体育局申诉:有多人未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他是在被欠薪的情况下,希望能有其他老师和其一起去教体局问清情况,维护权益,没有任何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思想和行为。
固始县教育体育局维持原处分决定。
张贵刚介绍,他从中小学一级教师降为中小学二级教师后,工资每月少了600多元、平时目标考核奖和补贴也被取消,现在每月“到手”工资只有2000多元。张贵刚的日子过得愈发紧巴。
撤销处罚决定后认定“寻衅滋事”
▲2020年3月9日,固始县教职工收到了2019年前三个季度的平时目标考核奖和物福补贴。图片来源:当事人供图
张贵刚想到,被行拘后,接着教育体育局给予其政务处分,是惯例。想要撤销政务处分决定,得先撤销行政拘留决定。2019年11月5日,他向信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换句话说,固始县公安局虽引用治安法第55条规定,但并未查明张贵刚是否属“不听劝阻的”。
信公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称,张贵刚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为由,在QQ群上煽动教师去固始县教育门口集会。固始县公安局在调查该案过程中,张贵刚愿意认错改正,固始县公安局对张贵刚训诫后做出行拘10日的处罚。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贵刚有不听劝阻的情形,“(2019)1243号”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0年1月3日,信阳市公安局决定,撤销“(2019)1243号”决定书,责令固始县公安局30日内查清事实,依法做出决定。
决定被撤销,张贵刚看到了希望,但希望很快落空。
2020年2月1日,固始县公安局再次做出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前,固始县教体局向张贵刚解释了其反映问题,其通过网络发布煽动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固始县教师队伍稳定和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违法行为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第92条之规定,对张贵刚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已执行,不再执行。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月17日,张贵刚再次向信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4月15日,信阳市公安局做出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张贵刚的前述行为已超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范畴,固始县公安局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予以维持。
一审二审败诉后准备申诉
张贵刚行政复议“失败”后,打起行政官司。
4月30日,张贵刚向固始法院诉称,在网上发言,建群的目的都是索要欠薪,并非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通过寻衅滋事行为寻求刺激。一些稍有过激的言论,只是要钱的方式方法错误。他并不是无事生非,争取的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利益,其行为并非构成寻衅滋事。
张贵刚认为,公安机关训诫再行拘10日的做法违背了“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张贵刚请求:撤销固始县公安局做出的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阳市公安局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固始县公安局答辩称,张贵刚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信阳市公安局和固始县公安局的答辩意见如出一辙。
固始县法院认为,张贵刚的前述言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固始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符合法律规定。固始县公安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信阳市公安局程序合法。9月29日,固始县法院判决,驳回张贵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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