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赵波律师提供的《金水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即该院重审一审的判决书)提到,2019年4月28日,陈蔓的爷爷奶奶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陈东名下的房产全部赠与孙女陈蔓。有关陈东的一切债务纠纷,他们都不予承担,涉及涉案房子的一切纠纷,委托亲家王维治全权办理。
赵波告诉澎湃新闻,陈蔓的养母再次提起上诉。
赵波律师提供的一份《《郑州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陈蔓请求二审法院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或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陈蔓方认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以及被上诉人所列四名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等缘由,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判。
前述郑州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称,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法院认为,原审认定陈东已收取王科55万元购房款并无不当。此外,2016年12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郑执一字第 1444 号之一裁定书后,王科提出了执行异议并进行了执行异议之诉,在均被驳回后,王科提起了本案诉讼,所以,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综上,2020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二审终审判决后,11月25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被解除后,陈若兰称,对于55万元的债务纠纷,孩子姥爷已重新委托律师,并即将申请再审。
律师赵波认为,2012年2月25日,王科与陈东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同年3月,陈东杀害妻子及岳母,王科知道案件事实,应知道陈东无法有效转让,王科的《房屋转让合同》解除权就已开始计算,但他一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赵波还称,王科支付的购房款55万元,有20万元在陈东的哥哥陈前处,陈东花剩下的35万元应由公安机关追缴,王科应当找陈前和公安机关索要,王科违法依据无效合同占有陈东及妻子的房子、出租的租金费用应当一并返还给继承人陈蔓,经计算该房屋的租金到原一审开庭时是346500元人民币,这笔租金应当由王科予以返还。
(陈蔓、王维治、王科、陈若兰均为化名)
原标题:“9岁女童成老赖案”始末:其父房产纠纷持续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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