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立即向本院检察长张时贵汇报了该案情况,张时贵当即作出批示,并持续关注案件办理,多次了解进展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闽清县检察院认真核实情况、市院检务督察部门跟进督察落实。
在市院指导下,詹秀林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咨询了骗保常用手段等事项。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如果是骗保行为,投保记录一般会出现异常情况。于是,詹秀林拟好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车主林某投保记录是否异常,并对该案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不久,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补充侦查完结。林某投保记录显示,过去几年林某每年均正常购买两三千元的车辆保险,2019年3月在已经购买保险的基础上,突然增加机动车损失险26万元,次月车辆便落水出险。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吴某通话记录中,也显示从宝马车落水到保险公司出险这段时间,林某与吴某联系得异常频繁。
要夯实证据,吴某口供至关重要。闽清县检察院以案发后林某多次威胁吴某妻子退还3万元作为突破口,同时告知吴某可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最终,吴某内心防线被攻破,承认了与林某密谋骗保,并收取3万元作为报酬,指使李某等人将车推入水中,伪造骗保现场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根据吴某的供述,收集固定了伪造的车祸现场监控录像、林某实施骗保前增加的车损险保单、相关证人口供等证据,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诉林某。迫于强大压力,林某于2020年1月19日投案自首。
真相大白
罪犯均服法
原来,林某经常去吴某的修车厂维修宝马车,时间长了,便与吴某熟络了起来。宝马车在发生一次事故后,林某将车送到吴某的修车厂进行维修。吴某告诉他,这辆车故障太多了,维修费用会很高,并向他提议走保险程序获得利益。
林某想到自己身患鼻咽癌,急需大笔医药费的他已生活困顿,意外之财让他心动,便与吴某一拍即合。
在吴某的建议下,林某通过电商平台为车辆购买了3600多元的车损险,保额是26万余元。保单到手,就等车辆发生意外。想着是吴某提出的建议,林某认为其应有相关经验,便十分放心地委托吴某去处理走保险的相关事宜,并支付给吴某3万元作为报酬。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吴某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他给好友李某打了电话,“有辆车要报废,走保险可以获得一大笔赔偿款,反正是保险公司给钱,我们只要把车开到河里去,给钱的事情你干不干?”
因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又听说有钱赚,李某毫不犹豫地就答应了。按原计划他们需要制造一个车辆意外落水的现场,然而,当李某开着车来到村子附近河边时,望着湍流的河水却突然心生胆怯,“也就给3500元,万一自己受伤或者发生其他意外太不值得。”于是,他决定将车推入水中,没想到车却被石头卡住动弹不得,不得已他喊来同村友人汪某、黄某等人帮忙把宝马车推入水中。事后,李某当场联系了保险公司,按照吴某事先预设好的说词,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定损。
只是帮同村的人搭了把手,汪某等人直到坐上警车也没弄明白自己到底犯了什么事。李某归案后供述,他认为保险是“公款”,车子损毁获得赔偿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违法,没承想稀里糊涂地成了共犯。更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他们的一举一动全都被路边监控探头给记录了下来,后悔已晚。
最终,闽清县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及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黄某、汪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及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刀刃向内
延伸监督触角
该案是福州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件,并于日前入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闽清县检察院分管领导及时填报报告,为后续开展追诉创造了前提条件,也从维护司法公正角度验证了两级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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