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滋补药品、保健药品、起增强性功能的药品被排除,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后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等将被直接调出。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将成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复旦大学药物经济学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陈文表示,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发布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只有调整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的权限,有利于保证全国参保人员基本用药范围的一致性,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的可及性以及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上述规定很快转化为了行动。《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等,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
“整体显示了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紧贴当前的工作重点和民生诉求。”毛宗福表示,医保与医疗、医药之间的政策衔接一直是“三医联动”难点之一,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拟新增药品范围中纳入了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等,对接了医改重点,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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