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意见》明确,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统筹地区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
《意见》明确,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各地应两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同时,统筹考虑挂网价、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设定,避免患者费用负担增加。
《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文件,提出将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降价后的药品费用与医保支付的预算基金差额,按一定比例奖励返给公立医疗机构。今年11月,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公布,国内产品平均降价92%、进口产品平均降价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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