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最神圣,也最光荣,劳动者也最尊贵。一直以来,我国非常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个领域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 打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在我国,除法律特别规定并履行审批程序的以外,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被称为是劳动者。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主要载体,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和法定休息日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同时,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益
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主要代表,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辞职等内容。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益: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监察 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没有劳动监察,劳工立法就难以实施到位,劳动关系就难以实现和谐,企业就难以公平发展,社会就难以保持稳定。新中国建立后的一个时期内,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建立、 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或行政计划来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劳动关系出现重大变化。2004 年我国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监察的职责和内容,强化了监察的执法手段。之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进一步确立了劳动监察的法律地位,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健康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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