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形成后,通过经济利益诱惑,以招纳“马仔”、聘用员工等方式聚集组织成员,最终形成了以林镜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林某明、董某勤、李某洪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林镜泉对组织事务具有最终话语权。
“采砂大佬”
起诉书披露,破案后,顺德区公安局共冻结林镜泉及其组织成员等人名下涉案银行账户135个,冻结资金人民币45589526.33元、港币23367.87元;扣押现金人民币6719695元、港币5345460元,汽车15辆,玉石摆件76箱,玉石首饰若干;查封不动产222处;冻结佛山市恒福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企业股权共62项。
林镜泉等人是如何攫取经济利益呢?
澎湃新闻注意到,完成原始积累后,自2000年开始,林镜泉逐步成为“采砂大佬”。据法院审理认定,2000年开始,林镜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林镜泉组织”)开始涉足北江干流三水河段的河砂开采,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开采河砂。在组织内,林镜泉占据主导地位,负责组织、领导、决定开采方式、获利用途等。
2000年至2010年,林镜泉组织非法采砂6936000立方米以上,获利10596万元以上。2014年下半年开始,林镜泉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其中,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中,林镜泉等人非法采砂576000立方米,获利1152万元。2015年中至2018年1月,林镜泉黑社会组织和黄某洪(另案处理)合作,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共非法采砂3720000立方米,获利9300万元。
除了在北江干流非法采砂,林镜泉等人还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西江流域肇庆河段非法采砂。
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起,林镜泉组织与陈某辉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某华团伙勾结,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多个标段大肆超越开采许可的范围、数量、时间非法开采河砂,并就合作方式、利润分成达成口头协议,林镜泉组织占有水路销售利润35%。经调查,2009年至2018年期间,林镜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陈某辉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某华团伙疯狂偷采河砂,谋取暴利,涉案金额超10亿元。
2011年起,林镜泉等人勾结邓某强(已判决)等人在西江流域肇庆河段非法开采河砂,林镜泉从中非法获利上亿元。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至2014年,林镜泉因在西江流域肇庆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被判处刑罚,而在林镜泉服刑期间,他仍负责相关河砂开采的组织、领导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林镜泉等人对北江干流三水河段河砂开采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同时与他人勾结垄断了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开采项目。而为了获取更大利益,林镜泉将其非法获利通过不法手段流转至该组织控制的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经济实体。
多名受贿官员落马
林镜泉等人之所以能快速攫取经济利益,垄断河砂开采,这和他的强大政商关系有关。经法院审理认定,林镜泉等人曾向多名官员行贿,以寻求庇护。
2001年10月,林镜泉因组织成员董某勤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赌博等罪被传唤调查。为了避免受到处罚,林镜泉请求时任佛山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吴金宁(已判决)帮忙。之后,为了感谢吴金宁的帮助,林镜泉于2002年1月送其港币5万元。
2006年,林镜泉为阻止他人强行入股其承包的三水区芦苞镇一处整治工程及河砂开采工程,请求吴金宁帮忙。此时,吴金宁已升至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局长。吴金宁通过周旋避免了他人强行入股该工程,之后林镜泉送给吴金宁港币20万元。
为了维护与吴金宁的关系,以及遇到麻烦时能获其关照,2002年至2015年,林镜泉先后送给吴金宁港币155万元。
此外,组织的另一名成员林某明也曾向吴金宁行贿。林镜泉曾因在西江流域肇庆河段非法采砂被判处刑罚,在其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以后,林某明按照组织惯例,为维护组织的非法利益,2013年至2016年向吴金宁行贿港币60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6月,吴金宁在佛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岗位上落马。
除了向吴金宁行贿,林镜泉还向多名当时在三水区担任要职的官员行贿。2001年至2005年,林镜泉请托时任三水市(区)委副书记、三水市(区)委政法委书记陆卓清(另案处理)、三水市(区)水利局局长何洲二(另案处理)、三水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蔡汝文(另案处理)三人为其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芦苞段、大塘段非法开采河砂提供帮助和保护,林镜泉于2001年至2017年分别送给陆卓清等三人900万元,共计2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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