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笔者认为,2020年后我国应当重视、倡导和建立对家庭友好的社会政策,从源头出发,阻隔贫困的代际传递。具体来讲,就是要提供普遍和全面的有质量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探索建立面向全体国民的生育津贴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包括带薪育儿假以及可负担、有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在内的儿童福利体系。预防性反贫困社会政策还需要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民生保障制度的配合与支撑,才能形成和实现综合的防贫政策效能。
发展以综合援助体系为载体的助贫机制
在综合援助机制方面,通过建立城乡统一、标准动态调整的托底性救助制度,守住社会底线公平,确保绝对贫困问题的解决。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面向城乡低收入人口的综合援助体系,并进一步健全基本社会安全保障网络,逐步缩小群体间、城乡间、地区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提升基本社会保障公平性、持续提高社会公平程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缓解相对贫困的功能。
2020年后特定标准下的绝对贫困人口将直接交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予以兜底保障、使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提高到贫困线以上;综合援助反贫困机制则主要针对能够自力谋生但面对风险和意外时具有较大经济脆弱性的低收入人口,通过综合性援助政策施以适当援助,帮助其缓解暂时性收入贫困或支出贫困。具体来说,应当在制订城乡低收入标准、确定援助对象的基础上,为城乡低收入人口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纳入全国统一的综合援助信息系统,再相应建立城乡低收入人口综合援助体系。综合援助体系可以在现有各种专项救助制度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增加发展型救助内容,当城乡低收入人口在生育医疗、儿童营养、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必要住房、就业再就业等方面面临困难时,向他们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更加积极有效的综合援助。与以往社会救助项目以收入补偿功能为主并与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关联不同,综合援助体系应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着力降低保障对象对福利待遇的不合理依赖,强化对人力资本形成的促进功能,致力于不断提升城乡低收入人口的人力资本保有量,以增强其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特别是要推动平等就业,促进低收入人口就业,打通其向上流动的渠道。
总之,在“后扶贫时代”,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将成为我国减贫工作体系中的“新常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各种常规性、制度化的社会政策体系将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尽力从源头上预防贫困的发生并对已经存在的相对贫困人口实施综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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