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探索开展与京津等省(市)跨省基金预算。加强基金中长期精算和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四、提高基金效率,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十二)强化医保目录管理。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2022年年底前,将我省原调增的乙类药品全部调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规范医保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
(十三)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修订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且区域布局合理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使用比例。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十四)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修订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对紧密型医联体,按照医联体服务对象实行人头打包付费。综合考虑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因素,科学测算打包支付标准,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序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向未纳入医联体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就医人员多的乡(镇)卫生院拨付周转金。
(十五)深化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全面推进京津冀医保定点互认、医疗费用异地报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积极推进我省医疗机构纳入京津医保定点范围。稳妥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将雄安新区作为独立医保统筹区,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人员疏解提供医疗保障。
五、维护基金安全,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十六)加强基金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改革监管体制,健全执法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压实市县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履职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将基金监管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内容。加强医保经办内控机构建设,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监督,将医保基金、医保经办机构、监管机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建立医保基金内部审计制度。
(十七)创新基金监管方式。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方案。加强医疗行为的过程监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
(十八)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制定完善我省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规。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完善医保基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深化“四医联动”,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十九)积极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集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为一体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有序开展我省非一致性评价药品集中采购。推进与京津冀、“三明”采购联盟合作。对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行医保资金结余返还。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二十)完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政策,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药品价格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机制,对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等情况,采取函询约谈、公开曝光、暂停挂网等手段,促进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规范价格管理。
(二十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对国家和省知名专家,试行个性化、差异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通审核绿色通道,对其他省份已经公布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动纳入。
12-16 来源:网络整理
09-04 来源:网络整理
09-04 来源:网络整理
12-16 来源:网络整理
08-31 来源:网络整理
09-04 来源:网络整理
10-28 来源:网络整理
08-31 来源:网络整理
08-31 来源:网络整理
09-04 来源: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