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 政法队伍如何整治顽瘴痼疾(2)

  在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管理部门是违纪违法行为的易发多发单位。其主要表现是在罪犯的记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牟取钱物及其他好处。

3 执法司法不公不廉,严重削弱政法机关公信力,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

  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郭文思减刑案”相关的隋建军等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以及郭万普等行贿案也同日宣判。

  此前,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刑满释放,出狱半年再次犯下命案。北京市纪委监委调查发现,北京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中多人帮助郭文思违规减刑,9名党员、公职人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

  从郭文思9次违规减刑出狱、孙小果被判死刑后离奇“复活”,再到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综观这些典型案件,从立案关、审判关到减刑关,多环节涉及公职人员严重徇私枉法问题,且呈现“一查一串、一端一窝”的链条化腐败特征。

  梳理落马干部的违纪违法事实,个别执法者沦为犯法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有的执法办案同权钱交易深度勾连,渎职滥权与牟取私利交互作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如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原副厅级干部黄大功滥用执法权,办金钱案,违规出具证明材料,为黑恶集团首要分子重罪轻判“铺路架桥”。

  有的耍弄特权,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作风霸道,执法随意。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古峰怠于履职,拖延办案,并在办理取保候审、终止调查询问、业务承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交警大队前寨中队原中队长执法过程中利用交警职权不止一次对路人动手,被免职并调离执法岗位。

  有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接受请托,违规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办理;充当司法掮客,帮助他人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违规打探案情、说情干预,并从中攫取私利;受人情关系干扰影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菊生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却徇私情私利,利用职权违法干预案件办理工作,致使他人未受到刑事追究。

  有的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甚至搞“纸面服刑”。在郭文思减刑案中,时任北京市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的隋建军,多次收受郭文思父亲郭万普贿赂,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却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

  政法干部腐败影响案件公正执法和判决,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海南省政法委此前通报,张家慧受他人请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其中部分案件因其腐败行为影响了裁判结果。目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5起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纠正程序。

  政法机关是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若政法队伍不公、不廉、不力,个别“害群之马”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

4 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要求,持续纠治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提出,着力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运动式”“一刀切”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包括违规违法刑罚执行在内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党纪国法始终坚持严查重处。在刑事司法层面,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让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关键要靠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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