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至2011年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在经营酒店、夜总会等方面提供帮助,孙某先后两次收受赵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并通过孙某本人银行账户收受赵某贿送的人民币68万元。
此外,孙某还通过“挂名领薪”“以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等方式收受贿赂。
起诉书介绍,1997年至2012年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承租某派出所原办公大楼等方面提供帮助,孙某则在该公司负责人林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企业长期挂名领取薪酬共计人民币71.97308万元,并收受林某以干股折现名义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20万元。
2013年起,许佩华多次利用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执行方面提供帮助,孙某则以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贿送的钱款,总计超百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孙某刑事责任。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截至澎湃新闻发稿,有关孙某的获刑情况尚未公开发布。
澎湃新闻记者 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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