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激发各类企业活力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六大举措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赵文君)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提出六大举措,包括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推动解决“注销难”、设立歇业制度、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

  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草案是我国“十四五”时期为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充分释放活力而推出的商事制度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刘俊海认为,在提升登记便利度方面,草案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提升办事效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异地可办”条款,体现了数字化时代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在精简材料和环节方面,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从制度上终结了过去让企业、投资人、群众多次奔波往返于登记机关的历史。

  为推动解决“注销难”,草案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刘俊海认为,针对企业退出时间长、手续繁、材料多等堵点问题,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自我更新能力,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门槛,要依法依规办理。

  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草案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刘俊海表示,这进一步完善了歇业制度,为企业保住了市场主体资格。

  草案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对于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刘俊海认为,草案在提高登记效率的同时,更加提高登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做到透明执法、严格执法,体现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刘俊海说,在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方面,草案体现了诚信有价的基本理念,进一步提升了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便利性、公平性和可预期性,抓住了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的“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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