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3)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做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舞台艺术作品内容把控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创作生产能力,加强文化艺术交流,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等。积极扶持体现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的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支持其开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文献资料抢救保存、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公益性演出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县(市、区、旗)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加大优秀保留剧目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每年开展为农村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强化人才激励。将国有文艺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保障与奖励机制。发挥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引领示范作用,推出一批舞台艺术领域领军人才和艺术家。加强编剧、作曲、导演、演员、灯光、舞美、剧务、舞台监督等人才队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为演职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国有文艺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推进优秀人才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吸纳重要演职员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实施文化艺术领域荣誉表彰制度,完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评选办法和奖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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