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宋立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3)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宋立违反政治纪律,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房、以房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宋立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和其他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宋立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和年审、校属企业经营改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宋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背离入党初心,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意识,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宋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查,1998年至2019年间,宋立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和年审、校属企业经营改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通过低价购房、高价卖房、直接收受等方式,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5.8432万元。

  2020年7月7日,宋立因犯受贿罪,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宋立不服,提起上诉,9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报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张东红 叶佳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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