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腐洗钱花样翻新手段隐蔽 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日前召开的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视频会议公布了一组数据: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300余起,查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6000余起。
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领域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众所周知,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密切相关,腐败分子有的境内办事、境外收钱,有的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存境外,妄图瞒天过海。
作为“天网2020”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继续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
持续打击、严厉惩治涉腐洗钱行为,无疑将提高腐败分子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成本,对其形成有力震慑。在追逃追赃实践中,对外逃分子开展反洗钱调查,丰富了对外追逃追赃手段和方式,有利于有效遏制腐败犯罪收益外流渠道,从而挤压外逃腐败分子的境外生存空间。
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如影随形,洗钱活动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
2020年8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彭耀峰犯受贿、洗钱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受关注的一个原因是,彭耀峰为“红通人员”彭旭峰之弟。两人相互串通洗钱的细节也在庭审中被曝光——彭耀峰按照彭旭峰的安排,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将彭旭峰受贿所得人民币3889.8856万元分别兑换成美元、欧元、澳元转移至境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洗钱是指在明知某项资产来源于上游犯罪前提下,通过转移、转换等方式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或者协助某项来源不明的资产进行转移、转换等。
当前,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如影随形,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是其洗钱的主要方式。我国刑法第191条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14年人民银行着手研究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参照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洗钱风险评估指引,完成了第一份《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报告显示,腐败犯罪已成为我国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洗钱行为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腐败行为,破坏了经济秩序。
根据2013年至2015年判决案件样本库分析,洗钱上游犯罪认定犯罪收益金额比例中,腐败犯罪占16.14%,排名第2。腐败犯罪的洗钱风险被评定为中高级,与毒品犯罪、诈骗犯罪并列,仅次于非法集资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涉腐洗钱行为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常见方式:一是利用金融业务,包括广泛使用各类银行业务掩饰隐瞒赃款,部分案件还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二是投资入股公司,包括在利益相关公司入“干股”或匿名持股,利用近亲属或密切关系人持有利益相关公司股份等;三是通过购买或持有不动产,包括以本人或者近亲属名义持有外地(包括外国)房产、实际占有和使用他人房产、低价购买或高价出售房产赚取差价;四是利用现金,如直接接受和使用现金,或收受现金隐蔽保存;五是通过多种渠道将赃款向境外转移,如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账户转移赃款,将子女、亲属送至海外居留并以现金、分拆购汇、兑换虚拟货币等方式跨境转移资金等。
现实中,涉腐洗钱往往与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腐败资产的转移和伪装,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百名红通人员”当中,仍在逃的原四川移动公司数据部总经理、无线音乐运营中心总经理李向东,就是通过在香港开设离岸账户大肆洗钱,并逃往加拿大。
不少贪腐及外逃人员都对离岸金融中心产生了“浓厚兴趣”。腐败分子利用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账号或“空壳公司”将非法资产转移至境外,同时通过投资移民方式获得国外护照或永久身份,给反腐败和追逃追赃工作制造各种障碍。
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稳定,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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