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多就办给少就拖 黑龙江一官员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2)

  办案人员介绍,李振波为了多收钱,就以土地原持有人的名义向张某索要500万元补偿费用。张某当场回绝。“热心”的李振波摆出积极协调的架势,经过反复“磋商”,最终将价格商定为120万元。

  直到案发后,张某才知道这一切都是李振波精心策划的,收钱人正是李振波的弟弟。

  土地开发协议拿到了,但是项目推进却异常艰难。收完钱的李振波,再也没有管过张某这个项目,当初承诺的协调推进也没了下文。

  郁闷的不止张某一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地块,已经等待多年的待回迁户们在一次次希望中失望。李振波不顾国家和群众利益,通过拖延、推诿,从而疯狂敛财,导致富锦市房地产行业漏洞百出、乱象丛生。有的项目立项多年未能开工建设,经费出现巨额亏空,群众迟迟不能回迁,引发多次群体上访,政府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使富锦市的房地产市场和营商环境遭受重创。

  被私欲冲昏头脑的李振波,不仅给事业造成了损失,同时违背道德、丧失底线,给家人情感带来伤害。

  2010年,李振波作为富锦市主管招商和城建的副市长,在招商工作中认识了女商人张某某,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2015年,张某某向李振波提出借款3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李振波竟从自己主管的市建设局挪用公款200万元交给张某某,其中有100万元至今未追回。

  李振波生性多疑,唯一被他信任的弟弟,也被他拉下了水。他指使弟弟替他收钱,还购买施工机械交其经营,利用职权承揽市政工程项目,挣钱后两人对半分成。一人腐化堕落,却令整个家庭蒙羞。正因如此,李振波案开庭审理时,没有一位亲人到场旁听。(本报记者 李钦振)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4月12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纪委监委对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长李振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李振波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李振波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和他人支付;违反群众纪律,在社会保障事项中优亲厚友;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李振波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振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振波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工作上阳奉阴违,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李振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8月7日,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6日,汤原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振波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六十三条 ……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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