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利用职权纵容胞弟疯狂敛财 妄图“借弟脱罪”(3)

  4.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陈英犯罪行为涉及民生、教育领域腐败,应依法从严惩处。这对其量刑具体有何影响?对陈英、陈祺量刑时还考虑了哪些因素?

  农伟:本案经一审、二审认定,陈英伙同陈祺利用陈英的职务便利,为承建扶绥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老板谋取利益,由陈祺自行收受或者通过相关人员代为收受等形式收取好处费及所谓的代理费等共计1203万余元。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本案发生在教育领域,涉及相关教育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等,且多系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事关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乎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陈英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导致多个教育工程项目延期交付,诸多教育活动不能如期正常开展,直接影响全县、甚至全市的教育事业发展,对于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建设成果的青少年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从这方面看,陈英的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严重的,应依法从严予以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陈英和陈祺共同受贿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的4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陈英、陈祺相互分工,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祺的受贿行为依附于陈英身份和职权,其罪责相对陈英较轻,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案发后,陈英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11万元,陈祺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00.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二人的犯罪行为系发生在民生、教育领域,且拒不认罪、悔罪,没有退出绝大部分赃款,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从严予以惩处。(本报记者 程威)

相关推荐
新闻聚焦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返回列表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