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解决好自身监督的问题——
精准监督 阳光检察
图①: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作人员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发放聘书。曹建雄摄(人民视觉)
图②: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开展联合巡山活动,助力林业生态保护。黄 伟摄(新华社发)
图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运用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出庭公诉相关案件。王俊荣摄(人民视觉)
“检务督察工作一直处于幕后,现如今走到了台前,成为提升办案质效的助力。”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检务督察部主任齐沁霞告诉记者,为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他们高频次开展检务接待、出庭公诉、办理群众来信等办案现场督察,发现问题早预防,促进执法规范化。仅4—6月,就通过4天的现场执法监督,6天的查看视频直播加翻看回放的方式,对73件案件的接待情况进行检查。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制约监督机制则是牵住“牛鼻子”的缰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肩负着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同样面临着自身如何接受监督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执法司法权运行规律特点,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上不断探索经验、创新机制,使权力规范运行。
精准监督
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表面上在用法律手段起诉、申请执行等“伸张权利”,但实际上是为实现不法目的。
“涉案借条中出借人姓名空白、无利息约定,无支付凭证,被告亦缺席庭审,实为‘套路贷’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打‘假官司’。”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一起发生在浙江绍兴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被写入其中。
原来,绍兴上虞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彭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法院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撤诉与申请执行,法院为此作出的相应生效裁判案件多达50件,金额共计200余万元。
发现案件可疑后,绍兴检察机关通过自行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进一步比对分析,认为该批借贷案件中的借条疑点重重,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这些案件不仅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且背后还存在一个以程某、彭某等人为首的高利贷犯罪团伙,可能制造参与了一系列涉黑涉恶犯罪活动,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以彭某为原告的50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施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后均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据介绍,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积极成效,仅2019年就纠正虚假诉讼330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270人。类似彭某等人的虚假诉讼能最终被纠正,就是因为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
何谓精准监督?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审结的大量民商事案件,优先选择那些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力争通过办理一案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精准监督应实现以点带面的监督效果,扩大监督的效应,以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说。
今年2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收到某公司来信,反映法院超标查封其银行资金1349万元。淮安区检察院立案后克服疫情防控时期不利因素,突出强调办案效率,仅用两日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法院对超标的查封资金予以解封,与法院共同为该公司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据统计,2019年,全国民事检察部门精准提出抗诉约5000件,同比上升28.9%,法院同期再审改变305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800余件,同比上升93.6%,法院同期采纳4536件,真正做到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刀刃向内
筑牢防线杜绝“灯下黑”
2019年5月,时任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
这不是陈某第一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2019年8月,在最高检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填报时,多名曾被其打过“招呼”的检察官及时作了补报,陈某利用上级检察院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插手下级院办案的问题终于曝光。
09-16 来源:网络整理
09-23 来源:网络整理
09-09 来源:网络整理
09-10 来源:网络整理
09-05 来源:网络整理
09-05 来源:网络整理
09-07 来源:网络整理
09-28 来源:网络整理
09-28 来源:网络整理
09-14 来源:网络整理